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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直击顺昌法院现场零距离普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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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直击

现场“零距离”普法

11月9日上午,顺昌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挪用资金罪案件,顺昌县纪委监委15名干部旁听了庭审,“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

案情回顾

年10月至年3月期间,被告人郭某弟利用其担任顺昌县某村小组出纳、组长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其保管的该小组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用于营利活动。

年3月30日至4月1日期间,被告人郭某弟将其保管的集体资金合计,元转交给小组出纳。

年8月29日,被告人郭某弟主动到顺昌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指控

PART/01

被告人郭某弟利用其职务便利,擅自将该小组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

PART/02

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针对案件事实、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庭审现场气氛严肃、秩序井然。

法院判决

PART/03

被告人郭某弟利用管理村民集体财产的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资金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郭某弟具有自首情节,在提起公诉前已归还挪用的全部资金,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从宽处罚。

被告人郭某弟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22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原标题:《案情直击

顺昌法院现场“零距离”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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