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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敲响顺昌法院发布顺昌县生态环境审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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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世界环境日为每年的6月5日,它的确立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态度,表达了人类对美好环境的向往和追求。

近年来,顺昌法院以“福建样板”“南平模式”为指引,积极探索“生态司法+”的绿色发展理念,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在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将“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的原则贯彻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顺昌实践”。在第50个“6.5”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顺昌法院从近年来审结的涉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选取具有代表意义的生态审判案例进行发布。

通过审判案例的公布,充分展现人民法院坚持以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也希望借此为广大群众、企业敲响警钟,进一步唤醒全社会保护环境的意识,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

顺昌县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一)

1.顺昌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福建省某畜牧养殖公司行*处罚案

2.南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顺昌县某渔业有限公司行*罚款决定一案

1.顺昌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福建省某畜牧养殖公司行*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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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福建省某畜牧养殖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顺昌县富文村.29平方米的基本农田建设异位发酵床。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破坏了基本农田。年4月9日,顺昌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作出行*处罚决定书,责令该畜牧养殖公司限期改正并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2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42元。涉案晟畜牧养殖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县自然资源局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顺昌法院认为,涉案畜牧养殖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29平方米的基本农田建设异位发酵床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已发生法律效力。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处罚决定,拆除涉案畜牧养殖公司在非法占用.2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强制执行罚款人民币.42元。

案件裁定后,县*府依法组织强拆了.29平方米基本农田上的建筑物及设施,并进行复耕,涉案畜牧养殖公司主动缴纳全部罚款。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基本农田属于耕地的一部分,是耕地中最优质、最高产的一部分。基本农田的保护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人民生活,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案中,涉案畜牧养殖公司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破坏了基本农田,但尚未构成犯罪,县自然资源局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处罚,顺昌法院审查后依法准许强制执行行*处罚决定,*府、法院组织执行,使得破坏的基本农田及时得到复耕。

土地是生存之基,规范用地是兴民之本。节约用地始于心,保护耕地践于行。依法用地、科学用地,为真正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的美丽中国而共同努力吧!

2.南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顺昌县某渔业有限公司行*罚款决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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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在执法中发现,县某渔业有限公司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投入建设38口养鳗池。且经监测,该公司养殖废水总排放口水样总磷为1.47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5mg/L的1.94倍。南平市生态环境局遂对该渔业公司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该渔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亦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导致产生加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市生态环境局在法定期限内向顺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上述渔业公司依法缴纳罚款人民币20万元及加处罚金20万元,合计40万元。

顺昌法院认为,该渔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属未批先建和超标排污行为。南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处罚决定书》在行*主体、行*权限、行为程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渔业企业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复议,亦未提起诉讼,该处罚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遂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南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处罚决定,顺昌县某渔业有限公司应向市生态环境局缴纳罚款人民币20万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合计40万元。

本案移送执行后,涉案渔业公司主动缴纳罚款40万元。

企业除了要承担发展生产力的基本社会责任,环境保护也是企业主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之一。环境保护不应该是一个企业在经济发展之后的补偿,而是在建立之初就该具有的社会责任。本案中,涉案渔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造成土地资源、水资源的破坏,行*部门依法作出行*处罚,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权。法院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行*处罚决定,凸显了法律的威严,也给存在侥幸心理、拒不履行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予以警示、告诫,最后促使涉案渔业公司主动缴纳了全部罚款,具有积极良好的社会效果。

文案:办公室、生态庭

编辑:陈凯龄

核稿:范水沿

审批:朱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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