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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18 22: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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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顺昌法院被告人张某和、张某卫、杨某发滥伐林木案入选“福建高院适用生态技术调查官典型案例”。

七、顺昌法院:被告人张某和、张某卫、杨某发滥伐林木案

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卫、杨某发、张某和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其购买的山场林木,销售金额人民币元。经鉴定,被采伐林地面积12亩,采伐林木立木蓄积量为31.立方米。案件审理过程中,顺昌法院组织开展庭前会议,聘请闽东北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库成员、福建省顺昌县国有林场业务部副主任赵兵担任本案生态技术调查官,就被告人张某和、张某卫、杨某发与顺昌县高阳乡上村村签订的《原地复绿补种合同》提供专业审查意见。顺昌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张某和、张某卫、杨某发适宜社区矫正。

顺昌法院认为,张某卫、杨某发、张某和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卫、杨某发、张某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与顺昌县高阳乡上村村签订《原地复绿补种合同》进行生态修复,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和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元;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卫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元;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发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三被告人通过与顺昌县高阳乡上村村签订的《原地复绿补种合同》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原地修复。为进一步提高复绿补种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顺昌法院聘请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对复绿补种方案进行论证。生态技术调查官审查复绿补种方案、实地勘察后了解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现状,在原有“复绿补种”的基础上,从苗木来源、树种选择、坑穴挖掘、栽植方法、抚育管护等方面对三被告人履行修复义务的行为提出专业意见,纠正修复偏差,提高苗木成活率,强化生态修复效果。通过发挥生态技术调查官在与案件有关的技术事实查明、技术意见判断等工作中的专业作用,让复绿补种方案更精准,被告人对裁判结果更信服。同时,检察机关结合三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生态修复方式等情节决定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减少了诉讼成本。本案兼具惩罚、教育、生态修复“一判三效”作用,是维护生态环境的有力司法举措,对推动实现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双提升”具有积极意义。

原标题:《喜报!顺昌法院一案例入选“福建高院适用生态技术调查官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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