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疏忽,引发大火灾
近日,顺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姚某成失火案,被告人姚某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同时禁止被告人姚某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林区。
顺昌法院经审理查明:年5月3日,被告人姚某成受雇到大干镇某毛竹山砍毛竹。当天上午,被告人姚某成将抽完的烟头丢弃在山场,后因烟头未被彻底踩灭引发森林火灾,被告人姚某成在发现失火后积极参与灭火。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为45亩,火灾过火毛竹山受灾林分郁闭度大于0.5,系有林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其自愿交纳生态修复资金人民币元,用于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成将烟头弃于毛竹山场中,虽预见到可能会导致火灾,但轻信可以避免,最终因未彻底踩灭烟头而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45亩的危害结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小知识
1.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未灭烟头为何能引发火灾?
烟头虽小,隐患不少。其中心燃烧温度可达-℃,一般可燃物(如棉花、柴草、木材等)的燃点都在~℃,都低于烟头的温度。未完全掐灭的烟头落在比较干燥、疏松的可燃物上,经过1至3小时就会引燃,遇风极易蔓延,随后引发一场火灾。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森林火灾是森林最危险的“敌人”,也是林草最可怕的灾害!
为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水发展理念,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顺昌法院坚持惩罚与修复并重的原则,对被告人发出进入林区“禁止令”,有效预防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林区再次“失火”的情况发生。此举不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强化了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进一步推动生态保护落细落实。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每一起“失火案”的发生,都源于我们低估了“火”的力量,要知道,“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再次提醒社会各界组织、团体及广大人民群众“规范野外用火,从我做起”,牢记“谁烧山谁坐牢,防火烧林要判刑”,切不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地认为自己野外用火的行为是可控的,往往就是这种麻痹大意的思想给森林资源带来损失的同时,自己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文案
办公室
编辑
陈凯龄
核稿
范水沿
审批
朱志荣
原标题:《顺昌法院对一起失火案件发出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