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检察官和法官的教育,我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破坏了生态环境,我愿意认购元的碳汇量用于赔偿我所造成的野生动物生态价值损失。”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叶某某真诚悔悟道。
案件宣判
3月24日,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叶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顺昌县人民法院宣判。在法院的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顺昌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叶某某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叶某某自愿通过“一元碳汇”小程序,认购元碳汇量用于赔偿其造成的野生动物生态价值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县法院鉴于被告人叶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及公开道歉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据悉,该案是全国首例以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野生动物生态价值的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年3月至年3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顺昌县元坑镇、九村、陈布村等地山场多次安装放置野猪夹、老鼠夹等猎捕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猎捕到野猪一只,并非法出售野猪肉获利余元。
检察+碳汇
该案的办理,是顺昌县人民检察院将“检察+碳汇”工作机制的适用范围从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拓展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积极探索和生动实践,有力推动了该院与县法院、县林业局会签的《关于在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引导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人以认购碳汇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意见》、《关于建立“检察+碳汇”协作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的落地见效。
下一步,该院将立足检察职能,持续延伸守护绿水青山的检察触角,依法能动履职,服务保障“零碳顺昌”建设,助力顺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持续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
原标题:《检察+碳汇
顺昌县检察院提起全国首例“以碳代赔”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