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关于运用“生态银行”助力“青山变金山”的提案答复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号提案的答复
闽林函〔〕号
省台盟:
《关于运用“生态银行”助力“青山变金山”的提案》(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省级林权收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近年来,我省在深化林改过程中,积极推进林权收储机构建设,分别于、年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六条措施的通知》《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林权收储工作的通知》《福建省林业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关于规范林权收储担保业务的指导意见》,对有关事项进行明确,并公布了林权收储担保工作流程图,有效规范林权收储担保行为。其中,在抵押林权价值评估机构选取方面,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开展森林资源实物量现场核查。对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出具的非国有森林资源抵押贷款项目评估咨询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林权收储机构应积极予以采信;在林权抵押登记管理方面,明确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林业主管部门不得为抵押林权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担保费用收取方面,明确规定林权收储、担保机构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的,按照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30%以下收取担保费;在抵押林权保险方面,鼓励抵押人对抵押林权办理足额森林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的保费补贴,抵押期间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优先获得保险赔偿金;在担保风险补偿方面,明确规定林木收储中心和林业担保机构为林农生产贷款提供担保的,由省级财政按年度担保额的1.6%给予风险补偿;在抵押林权监管方面,可在林权抵押贷款协议中约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管护机构对抵押林权进行管护;在收储林权方式方面,明确林权收储机构可按照合同约定,通过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林木采伐或诉讼等途径进行处置,有效防止出险后贷款人的林木资产被恶意低价收购;在收储林权采伐管理方面,明确规定符合采伐条件的,林业部门优先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采伐条件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截至目前,全省共建设林权收储机构50个,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建设任务,基本实现全省覆盖,在防控林业金融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吸收你们的建议,研究制定并推广规范的林权收储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同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林权收储担保制度,切实加强对林业发展的金融支持。
二、关于推动地方国有林场开展林权收储担保服务
在推进林权收储工作过程中,许多地方国有林场积极响应上级号召,主动发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森林经营、森林管护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林权收储机构建设。如,顺昌县依托县属国有林场建立林木收储中心,并与南平市融桥担保公司合股成立“福建省顺昌县绿昌林业融资担保公司”,为林业企业、个体林农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支持有需求、有意愿、有条件的地方国有林场依托自有森林资源资产,成立林权收储机构,为广大林农林企贷款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三、关于加强对林权收储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
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都高度重视林权收储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林权收储机构建设的政策措施。其中,年省财政厅、省农办出台了《福建省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力促进了林权收储机构建设和林业发展。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协调财政、农业部门,全面落实补偿政策,为林业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四、关于森林保险工作
年以来,我省实施森林综合保险,将林木生长过程中发生的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以及风灾、冻灾、水灾、旱灾等灾害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年起,我省森林综合保险引入竞争机制,以设区市为单位,由设区市林业局、财政局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确定本地区森林综合保险承保机构,实施差异化费率水平,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参保者风险保障水平。我局还会同省财政厅、人保财险公司拟定福建省森林综合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程及灾害损失认定标准,规范保险公司承保理赔业务管理,明确灾害损失认定标准,维护林农合法权益。年,全省森林参保率超过90%。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保费补贴政策,部署开展森林综合保险新一轮承保机构招标工作,督促保险公司及时、足额理赔,切实维护参保农户合法权益。
感谢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福建省林业局
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