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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5/18 17: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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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面的文章中,我详细罗列了目前上海公房动迁中影响动迁款分割的主要情形,给我私信咨询最多的就是未成年的时候享受过福利分房到底是不是同住人,这篇文章我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来解答这个问题。

年,上海市黄浦区顺昌路某公房被征收,承租人和户主都是李1,目前已去世,户籍在册人员为李2(年生)、李3(年生)、李4(年生)、王2(年生)四个人,李2、李3分别是李1的儿子、女儿,李4是李2的儿子,王1是李4的儿子,四人均在成年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该房在年分配的时候原始受配人是李1、李2、李3、李4。另查明,李4在年也作为原始受配人跟随其母亲陈1另外享受过福利分房,王2在年跟随其父亲王1也另外享受过福利分房。

问题:李4、王2是不是甲房的同住人?

答案:李4是同住人,王2不是同住人

理由如下:

根据年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二条的规定:

在对公有住房的成年同住人进行认定时,如果该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其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房,是否属于“他处有房”?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有住房(甲房),在成年后又分得另外一套公房(乙房),在确定乙房同住人范围时,该当事人是否会因为曾经受配甲房而被认定为“他处有房”存在一定争议。

会议倾向性意见认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

很多人根据此条规定认为未成年时分配过福利分房不属于福利分房过,可以作为同住人参与分配。但这种观点却忽略了此条规定的适用前提,即:你必须是本次被征收房屋的原始受配人。

理由在于未成年时的福利分房是依附于父母,一般不会因为未成年人而增加分房面积。而成年后的福利分房则是真正分给某人居住,动迁时就应该作为被安置人予以安置,而不应该受未成年时福利分房的影响。

本案中,李4和王2完美的诠释了这条规则的适用范围。虽然二人在未成年时都享受过福利分房,二人当时的居住利益都依附于父母在前面所分配的公房里面。但区别在于李4成年后作为独立的个体重新受配了被征收房屋,其居住利益从其母亲陈1所分配的房子转移到被征收房屋内,因此,李4是被征收房屋的被安置人。又因为每个人只能享受一次福利分房,王2居住利益依然在第一次跟随其父亲王1的房子里面。

最后法院判决李4是本次被征收房屋的同住人,获得征收补偿款万元,王2不是本次被征收房屋的同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

(文中案例根据我们律师团队经办的几个案子混编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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