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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1/16 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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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昌县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年春节期间城区限燃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营造文明美丽、舒适祥和的节日环境,展现整洁靓丽、干净有序的城市形象,减少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预防燃放安全事故,顺应市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现就年春节期间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时间

年1月24日(农历除夕)至年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

二、限制燃放区域

城中路、城北路、南北街、中山西路、中山中路、中山东路、水南大桥、城南中路、城南东路、龙山路、塔山路、东门大桥道路两侧范围内。

三、集中燃放区域设置

(一)有规范化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双溪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居委会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内指定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点,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无规范化物业管理的小区(老旧小区)由双溪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居委会指定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点,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禁止在街道、社区指定的集中燃放区域以外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五、安全燃放要求

(一)燃放的烟花爆竹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燃放后,燃放人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烟花爆竹废弃物。

(四)如遇空气重度污染,各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停止销售,市民应自觉停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监督与管理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禁放烟花爆竹。

(二)公职人员应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提倡公职人员不燃放烟花爆竹。

(三)倡导全县企业春节期间不燃放烟花爆竹。

(四)加大城区限燃烟花爆竹的宣传力度,形成自觉文明维护环境质量的良好氛围。

八、本通告由顺昌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共同组织实施,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顺昌县人民*府办公室

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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