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自年9月2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部分行*案件跨行*区划管辖,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在全省除龙岩以外八个设区市基层人民法院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即在福州、宁德、莆田、厦门、泉州、漳州、南平、三明八个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管辖区内,各确定2—4个基层人民法院作为集中管辖法院,管辖指定范围内原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原则上不再管辖本地行*机关为被告的案件,而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相对集中管辖分工见附件一。
龙岩市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案件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登记,再指定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在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实行市、县(区)二级*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案件跨行*区划管辖。即将全省九个设区市划分为三个片区,各片区范围内的原属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市、县(区)二级*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案件,统一指定给片区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不对应交叉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跨行*区划管辖分工见附件二。
三、下列一审行*案件不实行跨行*区划管辖:1.以省*府、省直行*机关以及各设区市的市直行*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但上述行*机关因作出维持的行*复议决定而成为共同被告的案件除外;2.海关行*案件、知识产权行*案件以及生态行*案件;3.起诉人明确要求由原管辖法院管辖,经释明仍不愿跨行*区划管辖的案件;4.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管辖原属其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案件;5.原属平潭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案件。
四、自年9月21日起,起诉人应当直接向调整后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行*诉讼;起诉人向原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原管辖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原管辖法院具备“跨域”立案服务条件的,可依起诉人的申请,为其提供“跨域”立案服务;尚不具备“跨域”立案服务条件的,经起诉人同意,原管辖法院可以先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三日内代为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向原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经释明后仍坚持要求由原管辖法院管辖的,原管辖法院原则上应予登记立案。
五、年9月21日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一审行*诉讼案件由原管辖法院继续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一:基层人民法院行*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分工
附件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案件跨行*区划管辖分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9月4日
附件一:基层人民法院行*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分工
地区
原管辖法院
调整后的
集中管辖法院
福州
台江区法院、仓山区法院、福清市法院
鼓楼区法院
晋安区法院、马尾区法院、闽清县法院
台江区法院
鼓楼区法院、永泰县法院、闽侯县法院
仓山区法院
长乐市法院、连江县法院、罗源县法院
晋安区法院
宁德
福安市法院、古田县法院、霞浦县法院、屏南县法院
蕉城区法院
蕉城区法院、福鼎市法院、周宁县法院、柘荣县法院、寿宁县法院
福安市法院
莆田
仙游县法院、城厢区法院、秀屿区法院
荔城区法院
荔城区法院、涵江区法院
城厢区法院
厦门
集美区法院[法客帝国(Empirlawyrs)出品]
思明区法院
湖里区法院、海沧区法院、同安区法院、翔安区法院、思明区法院
集美区法院
泉州
丰泽区法院、南安市法院、惠安县法院
鲤城区法院
鲤城区法院、洛江区法院、泉港区法院
丰泽区法院
晋江市法院、石狮市法院、安溪县法院、永春县法院、德化县法院
南安市法院
漳州
龙文区法院、漳浦县法院、华安县法院、平和县法院、南靖县法院
芗城区法院
芗城区法院、长泰县法院
龙海市法院
龙海市法院、云霄县法院、诏安县法院、东山县法院
漳浦县法院
南平
建阳区法院、建瓯市法院、顺昌县法院、*和县法院
延平区法院
延平区法院、邵武市法院、武夷山市法院、浦城县法院、光泽县法院、松溪县法院
建阳区法院
三明
梅列区法院、永安市法院、大田县法院、清流县法院
明溪县法院
三元区法院、沙县法院、将乐县法院、建宁县法院
尤溪县法院
明溪县法院、宁化县法院、尤溪县法院、泰宁县法院
建宁县法院
附件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案件跨行*区划管辖分工
片区
原管辖中院
调整后的管辖中院
第一片区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片区[法客帝国(Empirlawyrs)出品]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三片区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