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违规外出
触动红线遭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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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县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执行行*处罚。
据了解,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是湖北省人,年11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李某某长期在元坑镇某寺庙当主持,因此在元坑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1月13日,李某某在元坑司法所报到后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坐私家车回老家,并于1月19日返回元坑司法所报到。春节期间,各地暴发新冠肺炎疫情,元坑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疫情排查时,李某某拒不交待有私自外出至湖北省情况。经元坑司法所通过大数据排查,发现李某某有私自外出后,紧急采取隔离措施。鉴于李某某在湖北省暴发疫情期间私自外出,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3月27日,县司法局向县公安局提请治安处罚。4月2日,县公安局决定对李某某处以行*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元。因疫情期间,拘留所暂时不收押人员,对其拘留暂不执行。
随着疫情风险等级下降,为树立社区矫正工作权威,严肃执法,10月28日,元坑司法所协助元坑派出所将被执医院进行核酸检测。待检测正常及手续完备后,民警将李某某押送至南平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特殊时期不意味着可以逃避法律制裁。下一步,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将以此为案例,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有效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法治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有效维护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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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雷雪琴、陈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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