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社会组织:
为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部令第39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开展县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范围
1.年2月28日前在县民*局登记成立的县级社会组织,均可参加此次评估;
2.已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且年限超过5年有效期的县级社会组织,均可参加此次评估;
3.已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且年限超过3年的县级社会组织,可申请参加此次评估。
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二、评估条件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1.上年度未完成年度报告工作;
2.已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受到有关*府部门行*处罚或行*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4.正在被有关*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5.其他不符合《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形。
三、评估内容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社会组织不同类型分类组织实施。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估。
四、评估流程
(一)申请参评社会组织应填写《顺昌县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并盖章,于年3月31日前将评估申请表(一式两份)报送顺昌县民*局老区工作和社会组织管理股。并参照《福建省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指引的通知》的要求(详见福建社会组织网